日前,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草光互補”“林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生態環境監督辦法》《光伏開發項目區域生態監測技術規范》《光伏開發項目區域生態評價技術規范》的通知。
其中,《寧夏回族自治區“草光互補”“林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生態環境監督辦法(試行)》提到,光伏發電項目單位應當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格落實發改、林草等部門對“草光互補”“林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的有關要求,按照光伏發電項目“事前、事中、事后”開展光伏開發項目區域生態監測和生態評價,按照“以水定綠,采用鄉土草種,宜草則草,宜灌則灌,灌草結合”的方式實施生態保護修復,防止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鼓勵光伏發電項目單位利用項目區域蒸散發減少土壤含水量增加等有利環境變化與項目單位自身的資金、人才、技術等要素聚集優勢,發展種養殖、觀光旅游、科普研學等生態產業,積極申報“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
全文見下:
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草光互補”“林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生態環境監督辦法》《光伏開發項目區域生態監測技術規范》《光伏開發項目區域生態評價技術規范》的通知
寧環規發〔2025〕8號
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固原市、中衛市生態環境局,寧東基地管委會生態環境局: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草光互補”“林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生態環境監督辦法》《光伏開發項目區域生態監測技術規范》《光伏開發項目區域生態評價技術規范》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附件:
1.《寧夏回族自治區“草光互補”“林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生態環境監督辦法》
2.《光伏開發項目區域生態監測技術規范》
3.《光伏開發項目區域生態評價技術規范》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5年8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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