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河北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管理辦法》意見的公告。
內容指出,本辦法適用于按照集中式管理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全鏈條管理,包括資源調查、規劃時序、項目謀劃建設及監督等方面。綠電直連配套電源項目、“千鄉萬村馭風行動”、風電光伏發電改造升級等項目按照國家和河北省有關政策管理。
各市應按照規模化、基地化要求謀劃項目,提高資源開發效率,降低項目建設和運營成本;應充分利用閑散土地資源,6兆瓦及以下的地面小型光伏電站不占用各市資源量及年度開發規模。項目謀劃階段,不明確項目投資主體。
納入年度競配項目清單的項目投資主體應通過競配確定,確定投資主體前,各市、縣(區、市)不得以任何形式為開發企業出具前期函,不得通過簽訂資源開發協議等方式變相為開發企業圈占資源。未納入年度競配項目清單的項目,不得開展投資主體競配工作。
市級能源主管部門應按照公平公正、科學客觀的原則,組織開展競配工作。各市、縣(區、市)應嚴格落實國家和我省招商引資政策,不得違規將配套產業投資落地、落戶二三級子公司、采購本地產品或違規收取項目保證金等作為項目參與競配的條件。
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頂及其附屬場所建設的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利用高速公路邊坡、退水渠和干渠外邊坡、園區廠區等自有土地開發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不需參與競配,項目投資主體由產權方通過市場化方式確定,由市級能源主管部門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審核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不占用各市資源量及年度開發規模。
海上風電、海上光伏發電項目競配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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